知名公益律师陈岳琴博士剑指山东省教育厅文件违法
曾经入选2009年中国十大公益律师的陈岳琴博士多年来一直关注我国教育领域的公众利益。
对于近日公众普遍关注的山东省教育厅发文禁止全文诵读《弟子规》《三字经》《神童诗》等国学经典案,陈律师特地开通新浪博客,馔文直指山东省教育厅发文违法。
全文如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禁止全文诵读《弟子规》《三字经》《神童诗》等国学经典的鲁教基函(2010)44号文件违法
陈岳琴 法学博士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9年中国十大公益律师
2010年12月28日,山东省教育厅下发鲁教基函(2010)44号文件,禁止在山东省中小学校全文诵读《弟子规》《三字经》《神童诗》等国学经典,其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首先,该文件违反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权利。
公民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其中包括自主运用其价值观对各种古典书籍进行判断选择的权利。《弟子规》、《三字经》、《神童诗》等古典书籍是否存在糟粕,哪些内容是糟粕,每个公民可以见仁见智,自主决定取舍,但是教育行政部门不能用行政权力去作判断,强制推行自以为是的价值观。否则,即构成对公民独立人格权的侵犯。
其次,该文件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另外,山东省教育厅的该文件还违反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2010年7月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正式实施,该《纲要》在“德育为先”一栏明确要求“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山东省教育厅有义务和职责执行这一教育计划。
从事实证据层面说,中国大陆推行儿童经典诵读,已经有十多年历史,其中主要内容就是《三字经》、《弟子规》、《论语》等国学经典。一部能够流传千年甚至几千年而不衰的经典蒙学读物,一定是字字玑珠,这是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形成的共识。当今越来越多的中小学和家庭开展经典诵读,正是《弟子规》、《三字经》等经典对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着重要作用的证据。试问山东省教育厅,你们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昔孟母,择邻处”这句话对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
从理论层面,我们再来探讨一下“环境决定论”这个话题。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请问你们“教育”是什么?“教育的功能”是什么?《三字经》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从这里,我们看出来,人的“性”,分为先天的“性”和后天的“性”,先天的“性”,就是天赋遗传的“本性”,后天的“性”,则是因为环境的影响,导致了行为习惯等等差异,从而引起“性”的改变,有变得更好的,也有变得更不好的,关键取决于后天环境的影响,教育的目的,就是对“人”施加外在环境的影响,试图让“人性”朝着更“善”的方向发展,这正如《大学》开篇所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从中看出,教育的基本理论依据或出发点,正是“环境决定论”。孟母正是看出了这一点,所以她要“三迁”,可见她是一位真正懂教育的教育家,所以她能培养出孟子这样的“亚圣”。如果连教育的原理是“环境决定论”这一点都不明白,你还搞什么教育当什么教育行政主管?如果后天环境没什么决定性影响,那么,整个教育部门、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是不是有必要存在?国家还费那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搞教育干什么?可见,这些人根本不懂教育,以至于不懂到了要把“昔孟母,择邻处”这样的教育成功的经典案例都要删除的地步!
是可忍,孰不可忍!为此,本律师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特提出批评,建议山东省教育厅撤回该文件,并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调离教育岗位”的处理。否则,本律师将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
并且,如果山东省教育厅一意孤行,如该文件所称,“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本律师愿意接受被“制止和纠正”的学校学生委托,免费代理其起诉山东省教育厅。
陈岳琴 律师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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